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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纯母乳喂养率24%和58%!越南做了什么?

越南纯母乳喂养率在1997年至2006年的10年时间里一直停滞在16%左右。到2014年,越南的纯母乳喂养率提高至24%。而在15省母乳喂养社区干预项目实施地区,纯母乳喂养率在四年时间更是从19%提高到了58%。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方晋在中越母乳喂养交流考察中发现,越南能取得巨大进步既有政府部门的顶层设计与严格实施,又有民间组织与社区联动开展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与咨询服务等底层推动。


越南经验一:


为母乳喂养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近年来,越南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包括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严格规范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对母乳喂养的支持,延长产假以及鼓励工作单位建立哺乳室等,为母乳喂养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方晋说。


比如,为消除母乳代用品广告对母乳喂养产生的负面影响,越南在2012年新修订的《广告法》中全面禁止针对24个月以下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6个月以内婴儿食品以及用于人工喂养的奶瓶和奶嘴的广告。为支持在职的婴儿母亲们在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越南国会于2012年颁布《劳动法》将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延长至6个月。


2015年,越南劳动部发布第85号令,鼓励工作单位通过建立哺乳室等措施支持婴儿母亲们在产假结束恢复工作后继续坚持母乳喂养。


为全面规范和监管母乳代用品的营销和使用,越南卫生部于2014年发布了100号政府令--《有关婴儿营养品、奶瓶和奶嘴的交易和使用的实施细则》。


“越南从1994年开始实施以医院自愿参与为基础的爱婴医院倡议活动。但在10多年的时间里,只有不到1%的医院达到爱婴医院的标准。越南卫生部总结经验认为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爱婴医院倡议活动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爱婴医院的标准增加了医院的工作量,同时成为爱婴医院后将不能再接受奶粉厂商的捐赠,使医院失去一部分利益,因此医院缺乏成为爱婴医院的动力。”方晋指出,这样的弊端在2016年建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五级评价体系中得以终结。


据介绍,该评估体系将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促进成功母乳喂养的十项步骤以及100号政府令的相关内容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了医疗卫生机构的评级标准中,并将执行情况分为五个等级。越南的1300多家公立及私立医院全部被纳入这一评估体系中。越南卫生部门每年对医疗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重新定级。


方晋强调,这一措施让越南母乳喂养有关法律法规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有效地提高了医疗机构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的积极性和动力,并加强了卫生部门对母乳代用品在医疗机构销售的监管力度,有效杜绝了“第一口奶”事情的发生。


越南经验二:


在社区开展母乳喂养咨询中心提供专业服务与支持


除了政策的设计与推动,越南在推动普及母乳喂养知识等方面加强了与民间组织的合作。比如,改善母婴营养健康的国际公益组织Alive&Thrive(A&T)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于2011年联合发起成立了由政府相关部门、多边国际组织、研究机构共同参与的母乳喂养倡导联盟。该联盟在提供国际比较经验,组织调查研究、协调各方意见,提出可行的立法建议,联合进行法律政策倡导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越南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在推动完善立法,促进母乳喂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方晋指出,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突出成绩便是越南政府与Alive&Thrive2010年至2014年在15个省开展的母乳喂养社区干预项目。该项目让这些地区的纯母乳喂养率从19%提高至58%。


该干预项目在社区层面建立了1100多个小太阳社区母乳喂养咨询中心。政府对社区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由这些社区工作人员在社区为婴儿母亲及家人提供咨询服务,向婴儿母亲及家人普及母乳喂养的知识,解决母乳喂养中的问题,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


另外,双方合作又推出了一系列促进母乳喂养的公益广告。这些公益广告在越南的国家级电视台播出,对普及母乳喂养知识,提高公众对母乳喂养的认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共同的障碍:


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促销


“婴幼儿配方奶粉等母乳代用品的促销仍然是国际社会改善母乳喂养状况的一大障碍。”方晋表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目前全球共有135个国家依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规定在本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其中有超过一半的国家禁止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和促销。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没有落实。


我国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已对声称“替代母乳”的婴儿食品广告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广告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大量违法的母乳代用品广告仍充斥着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公共场所,以各种形式暗示其商品可在质量上与母乳一样好或比母乳更好,误导消费者。


方晋认为,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广告法》的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但我国《广告法》对于母乳代用品是指针对什么年龄段的婴儿食品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有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进一步细化。


据了解,目前,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在修订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在积极制定一部新的专门立法,以填补当前由于《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废止留下的法律空白,从而全面有效地规范我国母乳代用品销售市场。将《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规定纳入我国的相关立法和标准,全面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对于改善我国的母乳喂养状况,达到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最佳婴幼儿喂养方式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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