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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召开《乳粉广告自律规则》媒体群访

近日,由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支持、中国广告协会修订的《乳粉广告自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颁布施行,取代了中广协于2008年颁布的《奶粉广告自律规则》。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11月7日举办《规则》媒体群访,邀请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赵践、法律咨询委员会秘书长仇小莲,就《规则》内容进行讲解,国内主流媒体受邀参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秘书长方晋作开场致辞,母乳喂养提升计划课题组成员张若琪、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委员彭晔参加本次群访。



我国于2017年废除了由原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新的相关法律正在制定中。由于缺乏专门保护母乳喂养,特别是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大量不受限、甚至带有误导性的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在内的母乳代用品广告,和移动互联时代新推销手段的出现影响了消费者对母乳喂养的信心和决定,成为我国提升母乳喂养率的主要障碍之一。


基金会联合中广协修订并颁布新的《规则》,是为推动乳粉广告自律,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和提升我国母乳喂养现状。此次修订后的《规则》对乳粉广告内容、形式、传播渠道、和问责方式等做出了更明确、细致、与时俱进的规定。借传播《规则》之机,基金会希望通过中央、主流媒体掀起又一轮对我国通过立法保护母乳喂养最新进展的讨论,为正在进行中的立法工作创造积极的舆论环境。



方晋秘书长指出《规则》,新规是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的必要补充和细化,但它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方晋呼吁在加强行业自律和地方性条例的同时,加快全国层面的立法进程,以填补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真空。并且,广州市人大10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作为全国首部促进母乳喂养的地方性法规,其成功经验也值得各省、市和地区学习和借鉴。



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赵践指出,《规则》修订完成后,标准和要求更清晰,更有利于乳粉企业做好自律工作,有利于行业有序发展,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推动母乳喂养工作。与2008年发布的《奶粉广告自律规则》相比,新版《规则》将不得发布广告的婴儿配方奶粉年龄界限延至0-12月,并首次明确乳粉广告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中国名牌” 等企业青睐的字眼,以避免政府为乳粉产品、品牌背书。赵践秘书长表示,中广协对违反《规则》的乳粉广告,可采取开展调查、劝诫改正、社会公示、向监管部门提出行业组织建议等措施,更好地发挥自律规则的效力。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法律委员彭晔认为,此次施行的《规则》亮点之一便是明确乳粉广告的目标为 “提升广告活动效果,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最终的宗旨是“推动母乳喂养行动”。新版《规则》规定乳粉广告禁止出现一岁以下婴儿和不得使用十岁以内的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更首次提出不应以植入形式发布婴儿配方乳粉广告。新规还规定任何广告“不应明示、暗示乳粉可以替代、优于母乳,或宣称其成分接近母乳、母乳化,或含有母乳成分。”



媒体的发声对于母乳喂养知识普及,加强公众对于乳粉行业的监督,以及正确地引导舆论以推动政策出台,都起到关键作用。对于乳粉生产经营企业来说,新《规定》将促进奶粉广告活动在新的经济、技术和法律政策环境下的自律工作,加强奶粉企业在宣传和促销方面的自我约束。在《规则》颁布之时,相关部门也正在制定新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专门立法,来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